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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妻流产弃之而去遭诉
发布时间:2012-09-29 11:29:01
本网讯(通讯员 韦晓萍)
夫妻双方离婚后,妻子阿美起诉前夫阿东要求支付婚姻续存期间自己支付的人流手术住院医疗费用。9月26日,广西宾阳县法院一审判决阿东支付前妻阿美一半的医疗费3193.6元。
妻子阿美与丈夫阿东在2010年5月份认识后相恋,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在2011年4月后双方产生矛盾,感情开始淡薄,2011年6月,阿美做了人流手术,阿东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和一些生活费,照顾阿美几天后,即不告而别,不主动打阿美的电话,也不愿意协商离婚,双方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间,阿美因治疗妇科疾病,共支付了医疗费6387.25元。后阿美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阿东离婚,并请求支付精神损失费3000元及经济帮助费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治病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阿美主张全部由被告承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阿美的医疗费用依法由阿东承担一半。阿美所患的疾病属于一般疾病不是重病,无证据证明该疾病是被告引起,且双方是因感情不和分居,阿美也无证据证明阿东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遗弃行为,故阿美要求阿东赔偿精神损失3000元,依法不予支持。阿美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有正常的谋生能力,其没有提供无劳动能力无住所生活困难的证据,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离婚时应由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情形,故阿美告要求被告给付经济帮助费20000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准予阿美与阿东离婚;阿东支付阿美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的医疗费6387.25元的一半即3193.6元;驳回阿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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