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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因物价上涨诉儿女增加赡养费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09-29 14:05:00
本网讯(通讯员 高峰)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在扶养、抚养、赡养问题的约定方面,常存在情势变更的诸多因素。近日,云南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物价上涨生活费用增加,80高龄父母起诉子女要求增加赡养费的赡养案件,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高龄老人申某、张某夫妇二人,均出生于1934。二人婚后共生育了四个儿子和三个女儿,七子女均已全部成家。十四年前,二原告第四子结婚后,二原告将财产和土地分给四个儿子,并与四个儿子协商一致,由四个儿子每家每年给付赡养费用400元,于每年腊月三十晚上给付。后因物价上涨,赡养费又增加到500元。2003年7月,二原告四子死于交通事故,2007年9月,长子又因病死亡。对原协商确定的赡养费,次子给付到2010年,三子给付到2011年。因物价逐年上涨,且长子、四子已死亡,二原告已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遂于2012年5月30日向法院提起起诉讼,要求其次子、三子二人从2011年起,每人每年给付赡养费3600元,不要求三女儿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二原告与四个儿子分家时协商每家给付500元的赡养协议,但由于物价上涨因素和长子、四子死亡,仅靠次子、三子二人按原协议标准给付的赡养费已远远不能维持基本生活,为此,二原告要求增加赡养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本地物价和消费情况,二原告认为其每年需7200元赡养费用的请求也符合实际。但因其放弃了对三个女孩的诉讼权利,故对其三女孩应承担的赡养义务,其无权要求二被告给付。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由其次子、三子自2012年1月1日起,每年各自给付赡养费人民币1500元,限每年10月1日以前履行;由次子在判决生效5日内给付2011年赡养费人民币500元。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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