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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值夜班时三次盗窃同事财物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29 09:49:17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一男子利用其值夜班的便利,趁同事不备,三次窃取同事财物,盗窃数额达人民币10700元,在最后一次行窃中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昭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谭某昭是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三路饲料公司的一名职工。2011年11月3日早晨,被告人谭某昭利用其值夜班的便利,伙同“阿花”(另案处理)窜到其工作的公司,由被告人谭某昭窜入其公司202号宿舍,将房间内陈某明的苹果牌(iphone4)手机一台、诺基亚牌5230手机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手表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800元的钱包盗走,从其公司的食堂窗口将盗得物品递给“阿花”送出公司。经鉴定,被盗的苹果牌(iphone4)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350元,诺基亚牌5230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680元,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600元。

    2011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谭某昭值夜班到凌晨2点左右,回到其居住的6号宿舍内,盗走与其同住的苗某远放在床上的黑色华录牌E3200直板手机一台,黄某成的中兴牌手机一台。经鉴定,被盗的华录牌E3200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80元。案发后,本案被盗的华录牌E3200手机已发还失主苗某远。

    2012年3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昭在其居住的7号宿舍内,盗走与其同住的杨某春放在床铺上充电的联想牌A66t触摸屏手机一台,并将该手机藏于该公司二车间。后被告人谭某昭再次进入该公司二车间准备将手机拿出公司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经鉴定,被盗的联想牌A66t触摸屏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990元。案发后,被盗的联想牌A66t触摸屏手机一台已发还失主杨某春。

    2012年3月16日,被告人谭某昭因盗窃杨某春的一台联想牌手机的行为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五百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昭多次盗窃,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谭某昭因本案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行政拘留及罚款应折抵相应刑期及罚金。根据被告人谭某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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