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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以贩养吸多次贩毒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29 10:04:20


     本网讯(通讯员 黄文青 王荣)   9月28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多次贩卖毒品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11年上半年就开始吸毒成瘾。杨某买来毒品除供自己吸食外还将毒品卖给高安吸毒人员。

    2012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十一点左右,杨某在凤凰一路口的“江南小宾馆”将一包冰毒卖给了吸毒人员龚某,龚某给了杨某200元钱。2012年3月份一天下午,杨某在凤凰一路的“亿豪宾馆”将六粒麻果和一包冰毒卖给了吸毒人员龚某,龚某给了杨某400元钱。2012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杨某在凯悦商务宾馆二楼楼梯口卖了一包冰毒给龚某,龚某给了杨某200元钱。2012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杨某在新富康酒店大厅将一包冰毒卖给了龚某,龚某给了杨某150元钱。2012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杨某在“芙蓉宾馆”大厅里卖了一包冰毒给吸毒人员付某,付某给了杨某300元钱。2012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杨某在新富康酒店201房间卖了一小管冰毒(掺了麻果)给吸毒人员付某,付某给了杨某200元钱。2012年4月26日晚上,杨某在“盛世0795歌厅”旁将一小塑料管冰毒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收刘某200元钱。

    2012年4月27日晚,高安市公安局干警在赵庄大楼旁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搜出半粒麻果和一小管冰毒。经江西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的从杨某身上查获的半粒麻果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0510克;从杨某身上查获的1小管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0473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的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规定,属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其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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