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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枪伤人被数罪并罚判刑三年半
发布时间:2012-09-29 10:21:36


     本网讯(通讯员 曾辉明)   男子两次持枪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并长期非法持有改制发令枪被数罪并罚判刑三年半。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罗育辉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法院查明,被害人黄胜在杜勇(另案处理)处购买了500元毒品,未付款。2011年2月9日5时30分许,杜勇得知黄胜在丰城一酒店房间睡觉,便和被告人罗育辉与章文平(已判刑)窜至酒店,杜勇持刀、章文平持短枪、被告人罗育辉持长枪强行将黄胜从房间带走。在房间走廊上,杜勇殴打了黄胜。在酒店门口,杜勇走在前面准备去开车,被告人罗育辉和章文平押着黄胜走在后面,黄胜趁杜勇欲开车之机逃跑,刚跑出几米远,章文平用枪击中其背部,致黄胜胸10椎管被枪击伤并完全截瘫。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胜伤情评定为重伤甲级。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罗育辉赔偿了被害人黄胜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

    2011年4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罗育辉伙同朱伟(在逃)到一美发店,为朱伟女朋友之事,朱伟与吕建群当场发生争斗。被害人熊保国上前拉架,被告人罗育辉便拿出随身携带的自制手枪,用枪砸打熊保国的头部,后枪走火,击中熊保国,致熊保国胸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熊保国伤情评定为轻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罗育辉赔偿了被害人熊保国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000元。

    被告人罗育辉长期持有一支改制发令枪,带在身边防身。2011年12月6日,被告人罗育辉向公安机关投案,将该枪及五枚子弹上缴,并如实供述了其伤害黄胜、熊保国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该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五枚子弹均为正规厂家生产的发令弹。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育辉2次持枪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黄胜重伤甲级,并完全截瘫,致熊保国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在故意伤害黄胜的犯罪中,被告人罗育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育辉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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