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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唆使他人盗窃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29 10:43:46
本网讯(通讯员 韦朝欢)
第一次与他人购买赃物尝到甜头,便唆使他人去盗窃,承诺所得赃物由其购买,广西巴马县人杨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提起公诉。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
2012年2月17日,被告人杨某明知电脑主机及显示器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仍委托黄某(已判刑)垫付800元与他人购买;2012年2月26日,被告人杨某在网上通过QQ与王某聊天说想要两台电脑,要王某再去偷后卖给他。杨某便于次日凌晨窜到甲篆乡卫生院住院楼二楼电脑室内将总价值5140元的两台电脑主机和两台电脑液晶显示器盗走,次日即这被拘捕归案。被告人杨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低价购买赃物的事实经过。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杨某教唆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经过,是自首,对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罪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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