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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持枪抢劫后积极退赃获刑5年
发布时间:2012-09-29 11:08:32
本网讯(通讯员 肖伦春)
黄某无视国家的枪支管理规定,持砂枪抢劫他人财物。近日,广西平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03年12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己被判刑的黄某某等人经密谋后,窜到平南县江滨路处,通过持砂枪恐吓的手段当场抢走被害人余某、欧某身上人民币15元和摩托车一辆。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的亲属自愿代其退赔被害人被抢劫的人民币十五元和摩托车一辆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枪恐吓、威胁的方法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成立。被告人黄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于是,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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