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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法院:“温情法官”深入彝寨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2-10-08 10:31:04
本网讯(通讯员 田文忠) “谢谢法官帮我们解决了土地纠纷,现在可以放心地耕种了!”近日,云南省元谋县法院副院长刘灿带领民事法官一行四人前往彝族集聚山寨——凉山乡那迪村委会何家村,深入田间地头为彝族群众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纠纷得以化解后,彝族村民何某某对法官们连连道谢。 原告何某某和被告肖某某均系凉山乡那迪村委会何家村彝族农民,两家位于地名叫“妞没的”(彝语)的承包土地相邻。2012年6月3日18时许,原、被告两家为承包土地界线问题产生矛盾,原告认为被告侵占了原告家的1.5亩耕地,而被告认为自己耕种的属于自家的承包地,双方为此发生了争吵、厮打事件,原告何某某一气之下,随手拔除了被告肖某某种植的核桃树苗26棵。此纠纷经乡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部分协议:由原告赔偿被告核桃树苗26棵。就土地问题因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何某某将被告肖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的1.5亩承包地,并支付自1998年起的土地耕种费合计人民币15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庭审中仅凭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无法查明事实真相,为了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纠纷,避免矛盾激化,承办法官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分管副院长刘灿极为重视,亲自带领承办法官及民一庭、民二庭庭长共同来到双方当事人的承包地现场勘查,讲解土地法律法规,并配合乡村干部对照双方当事人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该宗承包土地进行实地丈量,明确双方所有土地的四至界限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官和乡村干部的共同努力,原、被告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村委会主任当场划分完毕,多年纷争最终平息。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因此,广大农村土地承包户要依法耕种好自己的“份内地”,切勿侵犯他人的“份外地”,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邻里纠纷,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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