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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他人同居 妻子离婚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2-10-08 10:08:05


     本网讯(通讯员 蒋建强)   丈夫与第三者同居并产下一子,妻子起诉离婚并且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获法院支持。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离婚案,一审判决准许被告王军与原告万丽娜离婚,除依法分割婚内财产外并赔偿原告万丽娜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2001年11月19日,原告万丽娜与被告王军经媒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09年10月份,被告王军在亲戚的邀集下来到云南省打工,原告万丽娜在家照顾二个小孩。但是,被告王军在务工期间没有回过一次家且没有寄过钱回家。2011年11月份,原告万丽娜查明被告王军与一名当地女子同居并生育一子。为此,原告万丽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除依法分割婚内财产外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三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王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同居并生下一子,原告万丽娜作为无过错方,要求被告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法官根据双方经济状况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一万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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