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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干活受伤致残 房东雇主分别担责
发布时间:2012-10-08 10:17:47
本网讯(通讯员 王长平 钟秋妮)
雇员在为他人建房时不慎摔伤,雇主和房东相互推卸责任拒绝承担赔偿被判败诉。9月29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雇员受害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雇主陈平赔偿原告雇员李华各项损失的50%即27650元;被告房东王国华赔偿原告雇员李华各项损失的25%即13825元;原告雇员李华自行承担损失的25%即13825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18日,原告雇员李华受在雇于被告雇主陈平从事建筑工作拉运装满混泥浆的斗车上坡梯过程中,明知临时搭建的坡梯未进行任何固定,仍然冒险在上面拉运沉重的混泥浆,终因木板脱落,右脚踩空,造成连人带车翻落桥下,导致受伤。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李华构成九级伤残,并造成李华各项损失共计55300元。但被告雇主陈平和房东王国华相互推诿,拒绝承担任何赔付责任,无奈李华只好把雇主陈平和房东王国华请上法庭。 另查明,被告房东王国华将自家新房建筑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被告陈某施工承建,二人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且被告雇主陈平没有相关从事工程建设的资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国华明知雇主陈平无建筑施工资质,仍将自家建房工程发包给其承建,存在选任上的过失责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雇主陈平因工程进度所需邀请原告雇员李华到工地做小工,该二人之间就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劳务过程中不慎受伤,作为雇主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李华从事建筑工作多年,应知道建筑工地劳动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明显具有过失,应依法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一审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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