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金手镯挑选过程中被盗 营业员重大过失担责
发布时间:2012-10-08 10:24:05


     本网讯(通讯员 谢沐)   黄金专柜营业员疏于防范与观察,致使犯罪分子假装挑选趁机盗窃,由于重大过失被判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西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上诉人刘某赔偿上诉人新余某公司损失7290元。

    刘某系新余某公司聘请的商场黄金专柜营业员,2011年4月17日下午14时10分左右,刘某在上班期间,一顾客要求提供金手镯给其挑选,挑选时该顾客将金手镯盒退回刘某,刘某接到后未经检查便放回柜内,事后才发现退回的盒中金手镯不见。丢失的金手镯价值为13331.25元,事发当日下午,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新余某公司与刘某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该公司遂将刘某起诉至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刘某作为新余某公司聘请的员工,在从事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销售过程中应尽职尽责、提高警惕。在接待过程中,顾客看中一款金手镯并要求挑选,刘某按顾客要求提供金手镯给其挑选,挑选中顾客将金手镯盒退回刘某,但刘某接到后却没有对盒内物品加以检查核实而是直接将首饰盒放回柜内,致使金手镯被盗后丧失了追回物品的最佳时机。在金手镯被盗过程中,刘某疏于防范与观察,没有尽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失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参照《中国黄金专柜相关责任及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事发原因、当事人赔偿能力、工资水平及风险防范等因素,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