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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邻里纠纷伤人两年后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2-10-08 09:57:39
本网讯(通讯员 廖华英)
男子因厂房出口上房被建侧阳台与人发生纠纷,并将人打伤,两年后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损害后被判处缓刑。2012年9月2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罗晓辉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法院查明,2009年5月10日晚8时许,被告人罗晓辉和罗平华等人因袁国华强行在罗平华厂房出路口的上方兴建家中侧阳台而与袁国华、袁军、袁火根等人发生纠纷并致殴斗,被告人罗晓辉持木棍先后打跑袁国华、袁火根、袁军,并在袁军受伤逃跑后手持木棍追打袁军,将袁军左小腿打伤。经法医鉴定,袁军伤情为轻伤甲级并构成九级伤残,袁国华的伤情为轻微伤乙级,袁火根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2011年8月29日,被告人罗晓辉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2年9月27日,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罗晓辉与被害人袁国华、袁军、袁火根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除已给付给三被害人的医药费计人民币25000元外,再赔偿三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整,三被害人对被告人罗晓辉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晓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相邻纠纷引起,被告人罗晓辉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罗晓辉与三被害人已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且三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罗晓辉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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