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一男子在帮邻居搬柜子时,竟对邻居家的钱财起了贪念,悄悄地把邻居家的钞票“搬”回了自己家中。9月28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判决被告人杨某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被告人杨某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195元退还给失主谭某梅。
2012年5月1日中午,邻居谭某梅正在家里整理东西,觉得房间的衣柜方向不好,想换个角度,就叫邻居杨某炎过来帮忙搬衣柜。在搬衣柜前,谭某梅把衣柜里的东西全部拿出来放在屋内。后被告人杨某炎与谭某梅一起将谭某梅家房间内的三扇组合柜拆开搬放。在搬放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炎发现地上有一长方形块体,用黑色塑料袋捆得严严实实,其第一反应是里面装的应该是钱。被告人杨某炎顿时心生贪念,便趁谭某梅不注意的时候将整个塑料袋拿起放入自己裤袋内。被告人杨某炎帮谭某梅搬完衣柜后便离开谭某梅家去帮人做工了。当晚,被告人杨某炎回到家后,将塑料袋打开,里面装的果然是一叠百元大钞。被告人杨某炎仔细清点后,发现里面有68张100元面额的人民币,共6800元。被告人杨某炎便将钱放在家里,并告诉其妻子陈某昆这些钱是从谭某梅家偷来的。其妻子便让其把钱放入自己房间中间的抽屉里。“五.一”节期间,陈某昆从盗来的钱中拿出1000元给他的大儿子作生活费。过了两周,陈某昆又从盗来的钱中拿出300元给他的大儿子买东西。5月底,被告人杨某炎又从盗来的钱中拿了4600钱还给其姐杨某燕。5月底,陈某昆又从盗来的钱中拿了几百元去买农药,后剩下60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杨某炎人民币605元,并将该款发还给失主谭某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68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炎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杨某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其实施本案的犯罪事实一直供认不讳,其供述是稳定的,且其供述与证人陈某昆及失主谭某梅的陈述互相印证,后其当庭翻供,且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没有充足的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杨某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