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崔建红 方丽)
四男子无惧毒海,铤而走险,吸毒贩毒,终难逃脱法网。近日,安徽省广德县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郑某、浦某、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七年不等,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至五万元或处罚金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被告人郑某、浦某、蒋某都是“瘾君子”,因毒结识了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自2009年开始贩毒,2010年下半年先后在上海“老陈”、苏州“胖子”(均案处理)购买毒品。后因供货毒品价格太高,被告人李某通过被告人蒋某介绍在上海“小溧阳”、“新洪”、湖州“矮子”(均另案处理)购毒回广德销售。被告人郑某、浦某因长期吸毒,在毒品中尝甜头,为了满足自己的“毒欲”,在被告人李某手中购买毒品贩卖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2011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郑某在被告人李某手中拿到毒品后再贩卖给他人时,现场被广德县公安局缴获而案发。自2009年下半年至2011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郑某、浦某、蒋某涉案毒品总数额为90余克、40余克、23克、62.3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郑某、浦某、蒋某贩卖冰毒给他人吸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同被告人郑某、被告人浦某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属于上、下线的关系,应当按照各自所犯罪行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浦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经被告人蒋某介绍从别人处买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中,李某在此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蒋某在此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