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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现场勘察 理清邻里纠纷
发布时间:2012-10-08 14:21:20


     本网讯(通讯员 陈二伟)   近日,安徽怀远县法院审理一起排除妨碍案件,在承办法官多次勘验现场后,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证据,驳回了原告要求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

    何某和张某是多年邻居,张某的房屋在何某的前排。2010年,张某在自留地上加盖了房屋2间,何某以自己出行仅有一条道路,现道路被张某房屋侵占,张某房屋妨碍自己出行为由,多次要求张某拆除房屋,恢复原状。2012年,何某诉至怀远法院,要求张某排除妨碍,恢复道路原状。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何某和张某均向法庭举证了多份证据。承办法官在结合庭审证据的情况下,多次到争议房屋处勘察现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何某应当举证证明被告张某所建的房屋阻碍了其唯一的通行道路,妨碍了其正常的通行权利。但是,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并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且经过法官的现场勘察,发现何某仍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外出。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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