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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食店门口放玻璃防货物被淹却伤及行人
发布时间:2012-10-08 15:46:52
本网讯(通讯员 颜红 方丽燕)
大暴雨后马路积水,店老板用玻璃挡积水,结果妨碍行人在路上的通行,行人踢到玻璃割伤。国庆前,浙江省海盐法院审结了这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店老板沈金强承担行人金惠妹因割伤造成的经济损失4058.62元,金女士终于松了口气,安安心心在家过国庆。
2011年8月25日,海盐下大暴雨,县城内多处马路积水严重,沈老板的副食品店门口的长安路及路边人行道均被积水淹没。下午5点左右,金女士与案外人张女士在下班途中步行路过副食品店时,在行走中其右足腕处突然被玻璃割伤。 事故发生后,当时正在副食品店中看店的沈老板为金女士拨通了120急救电话,金女士随即被120救护车送至海盐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 2011年8月27日,金女士丈夫为受伤之事来到副食品店中询问,经与沈老板交谈后协商,沈老板给付现金500元,金女士丈夫为此书写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便民烟店沈老板玻璃划伤款伍佰元(500元),双方协商此事了结,今后和沈老板无关。” 2011年9月14日,金女士夫妻二人为受伤之事再次前往副食品店中,因协商未果而报警,金女士与沈老板在海盐县武原派出所调解室的调解下仍调解失败,并被告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事发当天,沈老板陈述其在店门口台阶上停放了电瓶车一辆,在后来水退去之后看到起砌的台阶下面有很多碎玻璃。但是否认摆放玻璃用于挡水。 2011年9月19日,金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各类经济损失19023.98元。金女士诉称:2011年8月25日,在下班途中路过沈老板夫妇开办的便民香烟店时被沈老板摆放在门口的玻璃划伤,后被送入海盐县人民医院治疗。由于伤口迟迟不能愈合,没有办法走路,故从受伤之日起一直在家休息。事发后,双方曾调解但因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而未果。 在开庭审理中沈老板夫妇答辩称:香烟店门口是没有摆放玻璃的,金女士称其摆放玻璃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事发时,金女士在其店门口的人行道上被划破,故对此事他们是没有责任的。但后来,金女士丈夫来店里索要赔偿,自己为了太平就给了500元,而金女士丈夫也出具收条就此了结此事。因此,金女士如今来起诉被玻璃划伤一事而请求赔偿无理无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金女士和沈老板夫妇举证及整个案件庭审情况来看,该案足以认定造成金女士受伤的玻璃本身与沈老板所开设的副食品店有直接关联,并能够确认沈老板夫妇当时系为了挡水在其店门口摆放了玻璃并进而导致金女士在行走路过时被玻璃割伤的事实。因此,本案中,沈老板夫妇在经营副食品店时在其店门口的人行道上摆放玻璃用于挡水已经妨碍了金女士作为行人在路上的通行,且金女士受害确系因沈老板夫妇所摆放的玻璃所引起,故沈老板夫妇对金女士的受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当时系暴雨天,路上本身积水严重,金女士对于其当时行走的已经被积水淹没的道路,其自身也应负起比平时更加多的注意和谨慎义务,以防范水面下的潜在危险,故金女士对于其受害,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此,法院酌定金女士应自负30%的责任,沈老板夫妇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沈老板夫妇赔偿金女士损失人民币4058.62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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