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三男子凌晨盗窃高速公路建材自首获轻刑
发布时间:2012-10-08 16:00:28
本网讯(通讯员 李曼丽)
日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在建的高速公路境内路段建筑材料的案件,判决被告人屈某某、卢某某、覃某某犯盗窃罪,分别处罚金人民2000元。
2010年6月29日下午,同案人朱某某、李某某(已判刑)见安乡县深柳镇新开口村常岳高速公路19标段工地两块重型机械沉降的钢板无人看管,遂起盗意,并邀集被告人屈某某、卢某某、覃某某帮忙,三人均表示同意。2010年6月30日凌晨0时许,由李某某电话通知从事收购废品生意的纪某某(已另案处理),纪某某到现场见钢板过重,又电话联系刘某某驾驶平板拖拉机前来协助。被告屈某某、卢某某、覃某某等五人将两块钢板抬上拖拉机后,由朱某某、李某某二人跟车至纪某某经营的废品店,销赃得款1200元。屈某某、卢某某、覃某某各分得赃款190元、200元、200元,均已挥霍。案发后,两块钢板已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两块钢板价值人民币4556元。另查明,被告人卢某某、覃某某于2011年8月27日主动到安乡县公安局官陵湖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屈某某于2011年8月31日主动到安乡县公安局投案,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卢某某、覃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 作者单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办公室电话:0736-4332269 责任编辑:
纪颖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