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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年不满被索财持螺丝刀捅伤人
发布时间:2012-10-09 14:29:57
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梁军红)
一“90后”少年多次被人勒索钱财,其不选择正确途径解决,反而心生激愤趁勒索人睡觉之机持螺丝刀将其捅伤。近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覃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90后”少年覃某因对被害人卢某多次向其索要钱财的行为不满。2011年7月26日,卢某再次向覃某索要钱财,当晚,被告人覃某、卢某及汤某一起在罗城县东门镇桥头社区卢某家中居住。27日9时许,在卢某房间里,覃某因对卢某再次向其索要钱财之事心生激愤,于是趁卢某睡觉之机,用螺丝刀将卢某全身多处捅伤,后外逃。当天,卢某被送往医院治疗。2011年10月11日,覃某主动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城关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被害人卢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另查明,本案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覃某再次外逃。于2012年3月22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人员抓获。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覃某学龄时在桥头小学读书,学习成绩优秀,曾担任过班干部。小学高年级后由于家长关心不够,学习成绩有所下降。小学毕业后到桥头中学读书,因学习成绩差自行辍学在家。2010年秋季到罗城县职业高中就读,因不遵守学校纪律,在第二学期时便被学校开除。平时父母外出务工,对其监管不力。此次犯罪是其文化素质底、法律意识淡薄、因受人欺负不懂选择正确途径解决、自控能力差、一时激愤、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正确的评价,同时其监护人未能很好的行使监护责任引发本案。无不良历史记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一时激愤持凶器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他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在主观上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行为,被告人覃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其法定代理人已赔偿被害人的大部份经济损失,被害人卢某对引发本案有过错,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犯罪时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覃某予以减轻处罚。由于本案中被告人覃某在被采取保候审候强制措施后外逃,之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因此,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覃某有投案自首之情节,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的关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以及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已大部份赔偿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遂根据被告人覃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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