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白为平)
2012年10月8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郭某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26277元,利息、罚息共5483.58元;被告彭某、曾某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2010年11月1日,被告郭某向原告申请农户联保小额贷款,同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郭某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郭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购买挖机,借期一年,年利率14.4%,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10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为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合同还对双方其它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当日,原告与被告彭某、曾某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约定三被告各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各被告间相互保证,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协议书还对双方其它权利义务作了约定。2010年11月26日,原告向被告郭某发放了贷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郭某未按约还款,至2012年8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6277元,利息5483.58元。 原告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一经签订,当事人应严格履行。被告郭某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归还借款本息并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彭某、曾某对被告郭某借款自愿提供连带保证,故对借款本息及罚息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