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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妇街上谩骂侮辱他人被判道歉
发布时间:2012-10-09 14:26:54


     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梁军红)   一六旬老妇叶某因怀疑妇女李某与前夫有亲密关系,遂在大街上用言语公开谩骂侮辱这名妇女。日前,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侵权案予以宣判,谩骂侮辱他人的叶某,被判向受害人李某公开赔礼道歉。

    原告李某于2011年12月3日,加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黄金镇山歌协会,在加入该协会之前与被告叶某素不相识。被告系该协会会长的前妻。2012年1月10日早上,原告和该协会会员卢某、陈某等人在黄金街上准备搭车回罗城时与被告相遇,被告即指名对原告进行谩骂,称原告与被告前夫有亲密关系。原告认为被告捏造事实,侵害其名誉权,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叶某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名誉;赔偿原告的名誉、精神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叶某在公开场合当众捏造事实丑化、谩骂原告李某,至原告名誉受损,依法应承担名誉侵权责任。故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叶某赔礼道歉的诉请,予以支持。但原告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精神上受到巨大的打击,日常生活受到影响。故对其要求被告叶某赔偿原告李某的名誉、精神损失5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由被告叶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口头向原告李某赔礼道歉。如被告叶某拒不赔礼道歉的,应在该义务届满次日起五日内以金钱方式支付原告李某500元作抵偿。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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