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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河口法院灵活司法 电话传真助调解
发布时间:2012-10-09 15:24:32
本网讯(通讯员 马婵娟)
2012年9月26日,云南省河口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吴连祥、陶顺仙、艾发明、艾发仙与被告林清国、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林华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未到庭,该案缺席审理。
2012年4月1日,一个名叫艾正友的男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被告林清国驾驶的重型挂货车(登记于山东临沂市苍山县林华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在会车时相刮碰,造成艾正友当场死亡及其摩托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河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认定,艾正友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清国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当天,被告林清国向死者家属赔偿了2万元。一个月后,交警队主持双方调解,但就其余赔偿款并未达成协议。2012年7月3日,死者艾正友的家属向河口县人民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支公司在强制保险份额内赔偿艾正友因此次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13.9万元,不足部分由其余二被告按40%的责任比例承担。 因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支公司未到庭,此案无法当庭主持调解。但考虑到案件本身尚存较大的调解空间,且原告及其余二被告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为了及时高效地解决问题,当天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马上电话联系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支公司,征求该公司对此案赔偿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得到该保险公司愿意一次性赔付原告人民币13.5万元,同时赔付被告林清国预先向原告支付的2万元的答复。原告及其余二被告当场同意该保险公司的处理意见。根据此次电话调解制作的调解笔录,经当日在场的原、被告签字,并通过传真,由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支公司签字后立即生效。随后,法院的调解书也经传真马上送达该保险公司。 河口县人民法院灵活利用电话和传真,将远隔南北的当事人聚集到电波两端,不仅圆满地为当事人解决了一场纠纷,也提高了自身的办案的效率。在通讯和信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司法机关就应当充分利用各种技术资源,灵活司法、能动司法,更加及时高效地服务社会和人民。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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