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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朋友银行卡帮其办业务时盗取现金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09 14:19:28
本网讯(通讯员 胡昊 刘媛)
应朋友委托,持其银行卡帮忙去办理消费业务,后并未将银行卡归还,而是见财起意,分多次从卡里取走现金。2012年9月14日,江西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以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2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应被害人朱某(女)的要求,持朱某的银行卡到本市叠山路某沐足城以王某的名义办理消费卡,后王某未将银行卡归还朱某。次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持朱某的上述银行卡,在本市中信银行、工商银行分6次共取得现金6200元。 2012年6月29日,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退赔被害人朱某人民币45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现,共计人民币6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并退赔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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