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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缓刑期内多次偷盗陪护人员财物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09 14:21:36
本网讯(通讯员 胡玉兰 刘媛)
缓刑期间,不思悔改,将目标转向医院,多次在其住院部偷盗患者陪护人员财物获刑。2012年9月18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撤销对被告人胡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并以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抢劫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2年5月1日上午11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窜至南昌市东湖区某儿童医院住院二楼,趁被害人王某疏忽,将放在床上一个内含现金叁佰零伍元人民币、一部POSTCON N332型手机、三张银行卡及两张身份证的女式包盗走。 2012年5月1日下午13许,被告人胡某窜至南昌市东湖区某医院住院部南楼,趁被害人魏某休息之际,将其放在枕头边的一部金立A5手机盗走。 2012年5月1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又窜至南昌市东湖区某儿童医院住院部八楼,趁被害人廖某疏忽,将放在床头柜上的一部灰黑色中兴ZTE-C N880S手机盗走。后被许某、郭某发现并抓住。 经南昌市东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胡某所盗三部手机总价格为:人民币1250元,现三部手机均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另查明:2011年10月28日,被告人胡某因抢劫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间为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3年11月10日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价值人民币1555元,系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的刑罚,依法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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