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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买卖银行股金为由诈骗巨额钱财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09 14:23:02


     本网讯(通讯员 胡娟 蒋虎)   全州籍一男子沉迷于纸醉金迷的生活,又苦于没有经济来源,就以3分红利为诱饵向他人编造其妻子单位(全州县某银行)有内部股份指标抛售,劝说多位被害人购买,金额累计达171万元。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被告人蒋某分别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被告人蒋某退赔被害人唐某某、董某、沈某、卢某某人民币分别为500000元、12000元、230000元、79000元(被害人张某某要求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除外)。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份至2011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蒋某以帮唐某某购买广西全州某银行内部股金为由,骗取其现金50万元。2008年2月份,被告人蒋某以帮董某购买广西全州某银行内部股金为由,骗取其现金2万元;2009年8月31日,被告人蒋某以同样的手段,骗取其现金1万元。后退赔18000元。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蒋某以帮张某某购买广西全州某银行内部股金为由,骗取其现金50万元。2011年10月25日,被告人蒋某以帮张某某购买广西全州某银行内部股金为由,骗取其现金8万元。后退赔全部款项。2011年11月2日,被告人蒋某以帮沈某购买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内部股金为由,骗取其现金60万元。后退赔370000元。诉讼期间,受害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告人蒋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009年2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蒋某以帮卢某某在南宁购房为由,与卢某某签订了虚假的购房产和商铺合同,骗取其现金12万元。后退赔4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又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退赔了被害人部分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虚构其亲属在南宁房地产公司供职,其本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诱骗卢某某与其签订购房、商铺合同,并骗取卢某某现金120000元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蒋某认为实骗唐某某、张某某现金分别为460000元、470000元,无相关证据证实,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蒋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蒋某诈骗张某某现金80000元后在较短时间内退赔给了被害人的行为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该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法律不符,不予采纳。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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