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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开玩笑让人“请客”爆发冲突惹出命案
发布时间:2012-10-09 14:12:23
本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南丹县车河镇某厂矿工人周某,开玩笑叫他人“请客”,不料双方话不投机爆发冲突,竟惹出命案。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4637元。
2011年7月13日20时许,周某在南丹县车河镇一小卖部遇见邓某,周某便和邓某开玩笑说:“老邓,中奖(指买六合彩)了你不请客啊,你还没还钱给我!”邓某没好气地讲:“我买码又不中,为什么要请你?”二人在争论中都讲了粗话,导致矛盾突然激化,当周某用手抓邓某胸前的衣服时,被邓某拳击嘴巴导致流血。在场的苏某见状将二人劝开,周某、邓某先后离开小卖部。 周某被打流血,回到家中后仍心中不快,一怒之下便取出一把杀猪刀用报纸包住,将身上穿的白衬衣盖在刀上即开始寻找邓某。当周某发现邓某迎面走来时,两人又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他们边吵边走,当行至一小卖部附近时,周某用刀身拍击邓某背部,邓某转身用拳头击打周某胸部,周某即持刀朝邓某左大腿根部捅一刀即后退,邓某被捅后继续走向周某,周某又持刀朝邓某左边大腿捅,见邓某被捅中流血后,即跑离现场。后邓某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 2011年7月15日,周某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法庭上,被告人周某对起诉书的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本案因琐事引发的偶发案件,被告人系初犯并表示愿意赔偿,主观恶性较小。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并持刀捅中被害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邓某发生争执,邓某先拳击被告人嘴巴导致流血,被告人不服被打而引发本案。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家属代其赔偿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河池市中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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