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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刑人员打伤同监人员被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2-10-09 09:34:01
本网讯(通讯员 黄文青)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服刑人员打伤同监服刑人员的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连同前罪余刑二个月又九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胡某为江西省赣西监狱同监区服刑人员。2012年6月29日上午,被告人刘某将生产的成品衣服堆放在生产车间自己与胡某机位之间的过道上,因为堆放过高,一些衣服滚落在胡某身上,胡某将衣服抛掉,二人为此发生争斗,被同组服刑人员拖开,后胡某回到机位继续生产,被告人刘某趁胡某不备,用拳头击打胡某鼻部位置,致胡某鼻骨骨折并移位。经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 案发后,被害人胡某表示不追究被告人刘某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自愿认罪,被害人胡某对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对刘某酌情从轻处罚。刘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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