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一男子为节省成本,私自在其承包的炼钢厂安装一台800伏安的变压器,在60天里盗窃电量576000千瓦时,总价值人民币523814.4元。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2年春节过后,被告人覃某未经广西电网公司贵港供电局批准,私自为其承包的在贵港市港南区西江氮肥厂路口原飞燕大米加工场内的炼钢厂安装了一台800千伏安的变压器,不通过电表接上贵港供电局的供电线路,窃电供炼钢使用。至2012年5月27日案发,被告人覃某累计窃电60天,每天窃电生产12小时,共计盗窃电量576000千瓦时,按窃电时段的电价每千瓦时0.9094元计,共价值人民币523814.4元。2012年6月15日,被告人覃某主动到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将所盗的523814.4元电费退还贵港供电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覃某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覃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