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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怀疑他人与前夫有染用硫酸将其毁容获无期
发布时间:2012-10-09 10:14:24


     本网讯(通讯员 徐利民 武芳)   因怀疑孙某与自己前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人赵某将硫酸泼到孙某面部等处,致其重伤。9月17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查明,被告人赵某因怀疑其前夫冯某与被害人孙某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预谋报复孙某。2010年9月初,赵某在焦作市车站街一个化工商店以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瓶硫酸并存放在自己家中。2010年9月29日早上,赵某在其家中,将其事先购买硫酸的一部分倒入一塑料杯中,随后携带装有硫酸的塑料杯赶往焦作市某医院孙某的工作单位。当日12时许,赵某在该医院二楼化验室与孙某发生争执,遂将装在塑料杯中的硫酸泼到孙某头面部、胸部等处,致孙某全身多处严重烧伤。经鉴定,孙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因怀疑被害人孙某影响了其家庭夫妻关系,遂准备了硫酸欲谋报复孙某,其用硫酸泼孙某脸部,致其重伤并造成二级伤残,赵某故意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赵某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孙某重伤并造成二级伤残,其主观恶性较深,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并且给孙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应依法予以严惩。鉴于赵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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