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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凌晨“闯”歌厅盗窃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09 10:17:31


     本网讯(通讯员 苏传清)   一男人伙同他人到歌厅盗窃电脑未得逞,却换来了应有的惩罚。日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2010年9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朱某伙同一名称“癫三”的男子(另案处理)窜到钦州市某KTV娱乐城三楼,“癫三”进入该楼层办公室盗窃电脑,被告人朱某负责望风。“癫三”盗得电脑主机和电脑显示器各一台后,先将电脑主机搬下楼。被告人朱某因留在二楼楼梯间处看守电脑显示器被盖娱乐城的工作人员发现并抓获,追回被盗的盗得显示器。经估价,被盗的电脑主机和电脑显示器价值人民币各2250元和5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初犯,且赃物全部追回。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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