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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缓刑期间实施盗窃数罪并罚从重判刑
发布时间:2012-10-09 10:42:14
本网讯(通讯员 肖是桂)
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缓刑,刑期未满又再次实施偷盗行为,结果被撤销缓刑,从重判处刑罚。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罗小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撤销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08)井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罗小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
2009年9月1日,被告人罗小武与钱久平(已判刑)因无钱外出打工,即商议盗窃宾馆的电脑销售后再去打工。当晚11时许,被告人罗小武与钱久平委托一女孩来到南方宾馆开了一房间,之后二人来到宾馆楼下,由钱久平先携带编织袋来到房内拆卸电脑,尔后被告人罗小武来到房内,帮助钱久平拆卸分解电脑。被告人罗小武与钱久平一起把电脑主机、显示器、键盘等放入编织袋内后,再由被告人罗小武先下楼查看情况,钱久平随后提所窃电脑下楼逃离。次日凌晨,被告人罗小武骑摩托车载钱久平及所窃电脑到一圩镇,由被告人罗小武将电脑廉价销售给他人。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1680元。 另查明,2007年9月18日,被告人罗小武因犯盗窃罪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2008年2月13日被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08年2月19日予以释放。此次犯罪实际羁押日期为五个月零二天。 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罗小武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又犯新罪,主观恶性较大,且认罪态度不好,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小武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同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从重判处。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小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小武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小武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应当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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