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多次流窜盗窃 获刑四年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2-10-09 10:47:02


     本网讯(通讯员 肖伦春 黄永谈)   好逸恶劳,吸毒成瘾,多次盗窃,换来的将是漫漫铁窗生涯。10月8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对这样的一起盗窃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谢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谢勇,1987年12月21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2010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谢勇窜到平南县镇隆镇盆龙村文后一屯宾福财家,采取撬防盗网入室的方法,盗窃了宾福财放在房间衣服内的人民币1300元。2010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谢勇窜到平南县镇隆镇盆龙村文后二屯12号张汉权家,盗窃了张汉权放在房间内的人民币130元和电磁炉一台。2011年8月14日晚上,被告人谢勇伙同他人经密谋盗窃后,窜到平南县镇隆镇盆龙村文后一屯陈叙华家,盗窃了陈叙华放在房间腰袋内的人民币9500元。事后,在陈叙华的一再追问下,被告人谢勇返还了人民币6000元给陈叙华。2011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谢勇窜到平南县镇隆镇盆龙村文后一屯宾福财旧屋,盗窃了宾福财的活鸡八只。事后,在宾福财的追问下,被告人谢勇返还了1000元鸡款给宾福财。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结伙或单独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发刑律,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勇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谢勇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其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退赔了部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于是,法院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