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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大学毕业生为教育费与父亲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2-10-09 09:54:59


     本网讯(通讯员 李晓理)   父母离婚,小莉(化名)随母亲生活,在她上大学期间,母亲身体欠佳,如今毕业了还欠一大堆外债,无奈诉诸法庭,向父亲讨要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河南省郑州市二七法院日前作出判决,支持了小莉的正当诉求。

    今年22岁的小莉,5年前在她正上高中时父亲和母亲离婚,2009年9月,小莉考上了我省某职业学院学习。但父亲拒绝为她缴纳学费,在母亲的支持下无奈与父亲对簿公堂,经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父亲支付原告教育费和生活费10923.5元,小莉才得以继续维持学业。可2010年7月至2012年7月小莉向父亲讨要大二、大三的学费及生活费,遭到父亲拒绝。因母亲在这几年里都是借钱供小莉上学,加上小莉在大学期间学校是封闭式学校,不让打工及勤工俭学,特别是母亲于2011年8月不慎摔伤,手骨骨折至今未愈,所以无法正常上班,生活更加困难。小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父亲支付小莉2010年7月的生活费每月800元,教育费2100元,共计22100元;同时支付2010年7月至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360元、医疗费117.3元、补课费800元,共计1277.3元,两项共计23377.3元。

    小莉的父亲辩称其无力负担此项费用。其每月收入仅1080元。

    二七区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小莉的父亲支付支付小莉大学期间的教育费2100元、生活费7700元,共计9800元。

    说法:二七法院郭洪涛法官指出,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本案原告虽已成年,但在上大学期间尚未独立生活,故原告的父母仍然应当承担在此期间的原告的教育费和生活费。原告小莉第三学年的学费共计4200元已经缴纳,被告应当承担一半即2100元。原告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的生活费,根据原告的生活所需和被告的收入情况酌定被告每月承担350元。原告于2012年6月毕业,本院计算为22个月,共计7700元,对于原告的医疗费和医疗保险费,并非大额支出,应包括在生活费用中,法院依法不再处理。原告主张的培训费并非必要的教育费用,法院依法亦不予处理。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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