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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赌博经常出老千被识破遭“威胁”
发布时间:2012-10-09 10:50:02


    本网讯(通讯员 饶中研 张慧)  几个年轻人经常打牌赌钱,不料有人经常出老千,输家找人讨回输掉的钱。近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飞、方某海、余某生、叶某勇、陈某胜、江某飞四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两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生与被害人陈某等人多次进行赌博,陈某多次赢,余某生都是输。2012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方某海、被告人余某生与被害人陈某、“贝鬼”四人在富豪大酒店开房间进行赌博,方某海、余某生各输了3000余元,“贝鬼”不输不赢。赌博结束后,二被告人怀疑陈某出老千,商议决定找机会再次和陈某赌博,当面抓住他出老千,再把输掉的钱要回来。

    2012年1月13日,方某海、余某生找到陈某,说好一起赌博,三人乘坐陈某的车子一起到达兴达宾馆,开了205号房间进行赌博。赌了一会儿,方某海、余某生就指责陈某出老千,陈某否认,方某海、余某生将陈某堵在房间内,方某海打电话给被告人刘某飞,叫其带些人和家伙过来,余某生也打电话给被告人陈某胜。刘某飞接到电话后告知被告人叶某勇和江某飞,并与江某飞各拿一把短刀,叶某勇拿一根钢管,三人立即赶到兴达宾馆205号房间。方某海见刘某飞等到达后,就说“杀猪”的人是陈某,并说“叫你们过来就是处理这个事情,如果不能搞定就叫别人带刀来处理”,刘某飞表示没问题。陈某见到这种情形,同意退出所赢的钱,方某海、余某生遂要求陈某拿出20000元了结此事,陈某答应去取钱,随后,方某海等押着陈某一起离开宾馆去拿钱。期间,陈某打电话向朋友借了900元,并在银行取了16000元交给方某海、余某生。在陈某取钱和打电话的过程中,方某海吩咐刘某飞等看紧陈某,防止其报警。因还差3100元,方某海对陈某说“我的这些兄弟出来也都是要吃饭的,都快过年了”,暗示刘某飞再向陈某要点钱,刘某飞问陈某应该知道什么意思,陈某表示没钱了,要不请吃夜宵,刘某飞等人不答应,并称没钱就砍几刀算了。陈某就向方某海、余某生求情,后余某生答应借给2000元,陈某承诺借的2000元和剩下的3100元第二天给余某生,并将2000元交给了刘某飞。事后,方某海分得7000元,余某生分得7900元,刘某飞分得1000元,叶某勇、江某飞各分得500元,陈某胜未得钱。

    2012年1月19日,被害人陈某从公安机关领回被告人方某海等人退出的赃款16900元,并出具了二份谅解书分别给被告人方某海和余某生。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海、余某生、刘某飞、叶某勇、陈某胜、江某飞当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六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六被告人当场劫取的财物数额为16900元,其中有约14000元属于方某海、余某生在与陈某进行赌博中所输的赌资,应从抢劫总额中予以扣除。在共同犯罪中,方某海、余某生事先预谋并电话叫人帮忙,刘某飞积极参与,三被告人均为主犯,但余某生的作用相对较小。叶某勇、江某飞、陈某胜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江某飞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减轻处罚。方某海、余某生、江某飞、陈某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抢劫所得的赃物已全部退回给被害人,可对六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方某海、余某生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可酌情从轻处罚。方某海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属于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刘某飞、方某海、余某生、叶某勇、陈某胜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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