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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能动司法的正确实现
作者:李高程 覃立革   发布时间:2012-10-10 11:17:38


    【内容提要】通过对能动司法的内涵和特征、倡导能动司法的必要性、实现能动司法的路径和措施以及能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阐述,探讨如何正确践行能动司法,保证司法目的实现。

  能动司法作为一种司法方法,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起到很好的作用,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工作指明了方向。但是,在当前的能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让人忧虑的问题。如有的在思想上没有真正接受能动司法的理念,不愿意发挥司法的能动性;有的忽视司法运行的规律,过于强调职能扩展,导致盲动、乱动,引起不少争议。要正确践行能动司法,实现人民法院的司法目的,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必须提高认识、树立理念,积极探索能动司法的路径和措施,更好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一、提高认识,树立理念,明确要求,是实现能动司法的前提条件。

  如果对某种方法不认识、不理解,就很难接受这一方法,更不能合理、有效地使用。要正确实现能动司法,必须正确认识能动司法的内涵、特征、要求以及在我国推行能动司法的必要性,以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才能积极、有效地能动司法。

  (一)正确认识能动司法的内涵和要求。

  能动司法又称能动主义,普遍认为是来源于英美法系的“法官造法”,直接来源于美国的司法理论的实践,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出现于美国。司法能动性是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从而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在我国,老一辈的司法工作者也有能动司法的先例,如“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能动司法的一种表现。而2001年12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又从多角度肯定了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明标准等多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从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司法能动性的特征。到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提出了能动司法的理念,由此开始了全国人民法院的能动司法。

  我国倡导的能动司法的内涵是什么呢?王胜俊院长指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就是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同时指出,我国的能动司法是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权益的要求,积极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责的服务型司法;是主动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判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切实加强改进工作,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主动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的主动型司法;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筹划,提前应对,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高效型司法。[1]这一重要论断,深刻地揭示了当代能动司法的基本内涵,也指出了我国能动司法具有服务型司法、主动型司法和高效型司法这三个显著特征。

  我国当代能动司法的要求是什么呢?从能动司法的内涵和特征可以看出,能动司法要解决的不仅是司法裁判理念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解决人民法院如何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大局、服务经济发展的理念问题。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在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能,严格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司法的前提下,根据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性的要求,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有效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2]

  (二)正确理解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的关系。要更准确地理解能动司法,必须明确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的关系。被动性是司法权的基本特征,也是司法活动区别于带有主动性的行政活动的重要特征之一,其要求法院对司法权的行使必须遵循“不告不理”的规则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保持在司法活动中的被动性与中立性。司法被动性一直被视为在民商事审判领域的基本原则。但司法的能动性与司法的被动性并不对立,司法被动性着重于司法程序上,通过遵循法定程序及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来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司法权的滥用。而司法的能动性主要针对司法的实体运用而言,在受理案件后,法官在秉承法律价值、遵循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积极灵活的裁判方法,创造性地适用法律,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可见两者主要是调整的对象不同,并不存在矛盾,两者都是为了更充分、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官既不能以司法被动性为由而坐堂办案、机械执法,也不能以司法的能动性为由而违背不告不理的原则,忽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将司法审查和裁判突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范围。

  (三)正确理解能动司法的必要性。

  1、我国的政治制度决定人民法院必须能动司法。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法院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机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正如董必武所说“不但法院,整个国家都是工具,党也是工具”。[3]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4]可见,司法权也是一种重要的执政权。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三个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必须体现政治性、法律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基于这种特殊的政治需求,人民法院在司法工作中不能消极、被动,而必须积极、主动。

  2、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需要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司法的基本功能就是要解决社会矛盾。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期,社会主体利益多元化趋势加强,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加剧,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且呈现敏感性、易激化性的特点。在化解社会矛盾的需求下,人民法院必须积极主动地工作。

  3、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能动司法。我国法院经过几十年的司法改革,虽然取得了不少成绩,但在过去十余年的改革中偏重于职业化、制度化,强调规则之治和司法的被动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很多当事人因对规则不理解、不熟悉而难以实现自身的权益,也出现群众诉讼不便、诉讼成本增加等不良现象。另外,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等司法腐败现象仍然存在。所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而提倡能动司法理念,使法官牢固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思想,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建立便民机制,切实化解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平息信访,是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

  4、法律存在的缺陷需要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法律具有普遍性、规范性、稳定性的特点,从而使法律成为治理国家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手段。但法律本身也存在缺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法律往往滞后于社会现实的需要,因为法律的稳定性决定其不可能朝令夕改,而社会生活则一直在发展变化;二是法律的普遍性、规范性决定法律调整是一般的调整而不是个别调整,这相对于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来说,法律的内容略显得原则和抽象;三是由于立法者自身认识的局限性,在立法上难免出现漏洞和缺陷。由于这些局限性,在处理具体案件需要法律作为裁判依据时,有时会出现法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的现象,由此产生不良的裁判结果。而强调能动司法,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弥补和克服法律的局限,使司法裁判得到更好的社会认可。

  5、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纠正工作错误倾向的需要。目前人民法院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违背人民司法宗旨的错误倾向,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不强,单纯地为了完成业务而就案办案;二是机械执法,把法律教条华,片面强调司法的被动和中立。无论哪一方面,都影响到人民法院工作职能的充分发挥,难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能动司法的提出,就是要纠正这些错误倾向,确保人民法院的工作更好地服务大局,也能更好地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

  二、能动司法的实现路径。

  居于能动司法的内涵和特征,开展能动司法实践活动的途径和措施是灵活多样的,并没有明确、清晰的界定,目前还在不断发展和逐渐完善之中。不少人民法院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积极进行探索和创新,使能动司法的实践不断丰富。通过对各级人民法院实践能动司法的路径和措施的了解和对比,笔者认为,下列路径和措施是正确有效的。

  (一)开展司法调研活动,把握社会矛盾根源。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民法院承担的历史任务更为艰巨,面临的挑战更为严峻。面对社会矛盾纠纷频发的形势,必须坚持“决策未定,调研先行”,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司法调研,掌握社会经济发展动态,了解群众的司法需求,发现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源,从而产生思路、形成决策,才能具备民意基础、保持正确方向,有效地解决问题。可以说,调研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的基础性工作。

  (二)强化司法调解,化解社会矛盾。人民法院的工作特别是民商事审判工作,其目的就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因此要求法官在办案过程中选择最恰当的办法和时机、运用正确的方法妥善处理案件,高效化解矛盾。这就是“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要求。特别在目前社会矛盾纠纷多发且呈现敏感性、易激化性的特殊时期,需要人民法院运用更为温和、和谐的方式来开展司法工作,以减少冲突和对抗。调解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好途径。如一些法院采取“诉前调解”(在原告递交诉状之后至决定立案审理之前进行调解)等措施,取得很好的效果。

  (三)建立、健全便民诉讼机制,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为了有效解决“打官司难”的问题,很多人民法院努力构建便民利民的诉讼机制,比如推行导诉制度及设立立案绿色通道、假日法庭、田头法庭、驻村(社区)法官等等。这些便民措施都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使司法服务更贴近民众,方便百姓进行诉讼,有效解决“门难进、事难办”的问题。

  (四)加强民意沟通和法制宣传,促进司法公开、司法民主。由于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低,很多案件的当事人不知如何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办案法官主动宣传、解释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行使释明权,消除因法律知识的多寡导致法律保护上的不平等,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接受、认同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另外,实行法院领导定期或不定期与民众直接交流、设立便民邮箱、向当事人发放征求意见函并及时反馈意见、在信访局为法院设立独立机构专门负责接待处理涉诉信访等措施,倾听群众呼声、接受民众监督,进一步促进司法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

(五)统一法律适用,主动弥补法律缺陷。法律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法无规定或规定不明两种情形,都会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无法可依。对于法律缺陷,可以通过立法机关补充完善,但具有很强的置后性,很难及时作为解决现有纠纷的依据。这时就需要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通过对某一类典型案件、某一类突出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立法意图、社会发展、公众反映等,制定实体和程序的指导意见,统一和调整裁判尺度,有效地指引和维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六)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机制,参与“大调解”工作体系。“大调解”体系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统一的工作体系,目前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下,很多人民法院构建了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机制,主动履行司法对调解工作的指导功能,发挥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构建功能相济、配置合理、运转高效的联动机制,动员各方面力量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七)创新机制,促进新农村建设。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提出了数十项工作措施。[5]为此,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创新工作机制,积极采取措施深入基层,为促进新农村建设服务。例如,根据自己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巡回立案、审理,设立巡回法庭,进行田头调解、审理等等,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

  (八)建立执行联动机制,能动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难”一直是倍受社会关注的司法现象,而之所以出现“执行难”现象,其中主要的原因就是在现实生活中总有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导致执行申请人难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不少法院创造性地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给被执行人以极大的震慑,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限制被执行人最高消费、通过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和组织机构基本信息系统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在村委会指定联络员协助执行等等。

  (九)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发现有关部门在制度管理或事件处理上存在问题,这些问题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处理的范围,因而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应解决措施、供其参考采纳的建议。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种案件集中反映了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反映了不同社会利益主体的诉求。案件类型和数量的变化,往往是社会矛盾动态的“晴雨表”,一些不易察觉的社会矛盾往往会以某种案件类型体现出来,法院应当注意从中总结和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协力化解社会矛盾。司法建议工作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一项重要任务,也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是能动司法的具体体现之一。

  三、能动司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能动司法实践中,除了注意处理司法被动性和司法能动性的关系、坚守司法的客观规律以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坚持以“党的事业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为指导思想,[6]以党和国家的根本政策和维护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

  (二)必须坚持实施的统一性,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并进行自上而下的监督和指导,而不能由个别法院或个别法官自由选择。这样可以避免造成混乱的结果。

  (三)要坚持法定权限和职责范围,围绕司法审判这一法院的本质工作开展。如果超越自身权限和职责、无限制地扩张司法权,就变成越俎代庖,不仅难以实现司法目标,还会影响到社会秩序。

  (四)要严格遵守现有的宪法和法律,坚持依法司法,在法律范围之内实现能动司法。能动司法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能动,不能为了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而突破法律。在法律范围内实现或扩大司法社会效果的途径很多,这正是能动司法的立足之地。如果突破法律,不仅会破坏法的安全性,还会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坚守,法治秩序将无从保障。

(五)处理好法院整体能动和法官个别能动的关系。能动司法既强调充分发挥法院的整体职能,也强调法官充分发挥其能力,但法官的个别能动必须服从于法院的整体能动,否则能动司法会变成一盘散沙,甚至变成个别法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坚持能动司法,切实服务大局》,2009年8月28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

  [2]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咏德:《立足中国国情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努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2009年9月10日在陇县能动主义研讨会上的讲话。

  [3]董必武:《改善审判作用》,见《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5页。

  [4]胡锦涛:“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扎扎实实开创我国政法工作新局面”,2007年12月25日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及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的讲话。

  [5]参见:法发[2006]7号文件。

  [6]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上个至上’是法院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2008年6月22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

  作者单位: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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