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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霸占他人房屋 公告期限内自动返还
发布时间:2012-10-10 15:59:52
本网讯(通讯员 文勇 黄忠辉)
10月9日,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黄春燕发出(2012)阳法执告字第3号公告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日,被执行人黄春燕出于无奈,以及法律强制性的威力,主动迁出田阳县田州镇阳光家园A区第2幢5单元402号房,将该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黄丽娟,避免了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
原告黄丽娟于2006年4月24日通过与广西田阳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田阳县田州镇阳光家园A区第2幢5单元402号房, 并取得阳房权证阳字笫20100132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告经同学介绍认识被告黄春燕。2009年11月,被告得知原告有一处住房暂无人居住, 就要求原告给其暂时居住。由于被告是原告同学的外甥女,看在同学的面上,原告便同意无偿将其所有的坐落在田阳县田州镇阳光家园A区第2幢5单元402号房提供给被告借住。2011年2月,原告因要居住该房,遂以口头和书面形式通知被告限期搬出并返还该房,但被告至今没有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及搬出该房屋。为此,原告于2012年4月诉至田阳县法院要求被告搬出该房,并返还该房给原告。 该案田阳法院立案受理后,多次通知被告到庭答辩,但被告收到诉状后既不答辩,也不反驳;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到其居住房门前,虽在房间内与法官答话,但拒绝开门,以此耍赖来对抗归还原物。法院经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及提供书面证据,因此,法院缺席进行审理。经过开庭质证,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质证和答辫权利。根据该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田阳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黄春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田阳县田州镇阳光家园A区第2幢5单元402号房返还给原告黄丽娟。 该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9月20日向田阳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令之日起5日内迁出房屋。由于被执行人避而不见,执行法官只好将执行令交由其母亲转交。执行令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拒不到庭,也未迁出房屋。为了严肃法律,田阳法院于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公告,限被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否则依法强制执行。出于法律的权威性,被执行人无奈,只好于10月9日(扣出节假日时间)主动迁出房屋,返还原物给申请执行人,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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