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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纸厂购买原料不付钱遭起诉
发布时间:2012-10-10 13:44:19


     本网讯(通讯员 张黎晖)   2012年10月9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某造纸厂偿付原告王某货款6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自2010年9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确定还款之日止)。

    2004年,原告王某向被告某造纸厂供应竹纤维原料用于造纸,2010年9月12日,被告出具欠款欠单一份,共拖欠原告货款6000元,并口头承诺会尽快结算。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竹纤维原料,被告收货后理应支付相应货款。被告未如期支付,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应予支持。故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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