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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刑满释放又作案再入班房
发布时间:2012-10-10 13:52:34
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梁军红)
两名男子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人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重操旧业干起盗窃的买卖,为此双双再入班房。近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罗某、邓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3000元—1500元不等的罚金。
2010年12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伙同被告人邓某窜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县城农贸市场附近,发现停放在农贸市场对面的一辆红色男士二轮摩托车没有上锁,二被告人即商量作案分工,由被告人罗某上前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盗该摩托车,被告人邓某站在路边帮忙放哨,被告人罗某盗得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开至东门镇凤凰山脚下交给被告人邓某,后由被告人邓某将该摩托车开至东门镇横岸村以700元的价格出卖。经鉴定,该被盗二轮男式摩托车价值3420元。 2010年12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窜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一栋楼一楼楼道内,用随身携带的撬盗工具撬盗停放在该楼道内的一辆男士二轮摩托车盗走,次日被告人罗某将该盗来的摩托车开至该县四把镇龙潭水库堤坝以750元的价格出卖。经鉴定,该被盗二轮男士摩托车价值451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罗某共同作案一次,单独作案一次,应对所犯罪行承担相应的处罚;被告人邓某共同作案一次,应对所犯罪行承担相应处罚,且二被告人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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