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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为厂内女工争风吃醋挥拳伤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10-10 14:22:24


     本网讯(通讯员 冉玉国)   被告人何某在追求同厂女工李某的过程中,争风吃醋,将同为追求者的赵某打成轻伤,近日,被山东省曹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现年19岁的何某在一家纺织厂上班,喜欢上了同厂的女职工李某,在追求李某的过程中,发现同厂的赵某也在追求李某,遂心生恨意。2012年3月29日23时许,何某和李某在本厂餐厅同桌吃饭时,赵某打来电话,李某即约赵某前来吃饭。饭间,赵某与李某有说有笑,何某插不上话,感到被冷落,顿时醋意大发,挥拳击打赵某面部,致赵某左眼轻伤。案件审理期间,何某家人与被害人赵某达成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的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何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其家人代为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法院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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