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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平南众人怒打偷猪贼致死 六被告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10 14:28:18


     本网讯(通讯员 肖伦春 黄永谈)   发现偷猪贼,全村村民进行抓捕,在逼问盗窃时,盛怒之下的村民拿起手中的木棍、竹片对偷猪贼进行殴打。近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六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其中龙某林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其余五被告人龙某永、龙某胜、龙某立、袁某耀、龙某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年6月3日凌晨2时许,平南县六陈镇合水村袁某发现有人撬开其家猪栏盗窃生猪,即通知本村村民群众帮忙抓捕。4时许,被告人龙某立、龙某及袁某新在村中山岭上将偷猪逃跑不及的被害人宾某抓获并带其出村口进一步处理。在途中,六被告人及部分参与抓捕群众即按捺不住持竹棍等开始对宾某实施殴打。6时许,押到了村外的北方冲路口后,六被告人等几十名群众先后持木棍、竹片继续殴打宾某的背部、腰部、腿部、脚部和手部并逼问盗窃情况。7时许,公安民警接报警赶至现场制止殴打行为并将宾某送医院抢救。9时许,被告人宾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宾某系因全身多处受钝器打击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六被告人故意伤害宾亚胜,致使宾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均成立。根据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六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考虑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的实际情况,本院决定对六被告人减轻处罚,且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决定对六被告人宣告缓刑。于是,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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