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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耍酒疯到他人修理厂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10 14:34:06


     本网讯(通讯员 胡娟)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耍酒疯伤人又滋事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4日16时许,被告人蔡某酒后到蔡某云的修理厂内,无故要其拿二百元钱,因蔡某云不给,被告人蔡某便对其进行殴打致轻微伤,并将该厂工人唐某某踢了几脚。

    随后,被告人蔡某又到本村蔡某昌家,欲进入蔡某昌开的棋牌室,因蔡某昌不让其进入,双方发生争吵。被他人劝离后,被告人蔡某于当晚8时许,手持菜刀冲入蔡某昌家进行报复,将蔡某昌的右手手肘砍伤。经法医鉴定,蔡某昌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2年5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蔡某抓获归案。

    庭审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即由被告人蔡某分别赔偿被害人蔡某昌、蔡某云、唐某某医药费等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八千元、二千二百元、八百元(款均已给付被害人),三名被害人对被告人蔡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犯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一人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蔡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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