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一男子由于排水问题与邻居产生纠纷,没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反而去撬人围墙,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打斗,其持杀猪刀砍伤了两人,随后一直潜逃在外,12后才投案自首。近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四把镇思民村黄某家与覃某文家因排水产生纠纷由来已久。2009年1月29日上午,被告人黄某及其家人拿钢钎等工具去撬覃某文家建在其家排水沟里的围墙,覃某文前来阻止,随后回家拿了一把菜刀出来,黄某见覃某文拿刀出来后,自己也跑回家拿了一把杀猪刀出来,接着覃某文拿刀朝被告人黄某乱砍,黄某拿刀与覃某文对打,覃某文被黄某砍中左侧臀部和左肘部后跑回家。过了一会儿,覃某刚来到村子晒坪上阻止黄某及其家人继续挖覃某文家的围墙,黄某持杀猪刀朝覃某刚的右侧大腿砍了一刀。经鉴定:覃某文所受损伤为轻伤,覃某刚受损伤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一直外逃,2011年4月28日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四把派出所自首。2012年9月6日,黄某与覃某刚、覃某文就损害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覃某刚、覃某文对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擅自拆覃某文家建在其家排水沟里的围墙引起双方互殴,互殴中被告人黄某持刀将覃某文砍致轻伤,同时,被告人黄某持刀对前来阻止其拆覃某文家围墙的覃某刚砍致重伤,其主观上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造成一人轻伤,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该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构成故意伤害罪。覃某文见被告人黄某拆其家围墙后回家拿刀出来先砍黄某,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黄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视为被告人赔偿,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