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黄彩平)
广西凤山县人郭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凤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拘捕。日前,经审理,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依法宣告,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
2011年12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某窜到巴马县城开心大酒店旁通道内,趁醉酒的谭某在该通道沙发上熟睡之机,用一把小剪刀剪开谭某的裤子口袋,将现金800元、一部价值450元的手机及身份证等证件盗走;2011年12月上旬的一天23时许,阿锋(未查明)在巴马县城寿乡文化广场附近将一辆价值2703元的二轮摩托车卖给郭某,被告人郭某明知该摩托车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且无任何合法手续,仍以500元的低价购买。案后,上述涉案物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郭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