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黄翠春)
只因为日常的一些口角转而刀棍相向,广西巴马县一无业青年持砍刀砍伤了别人,教训深刻。日前,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玉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无业青年玉某与黄某近年来多次发生口角,积怨颇深,2011年12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玉某与其朋友王某(另案处理)路过“翡翠宫”KTV酒吧前时被黄某发现,黄某便搭坐其朋友的两轮摩托车朝玉某方向行驶,当车子靠近玉某时,黄某手持铁棍朝玉某及王某各打了一棍。玉某与王某不服,遂返回家中拿出两把砍刀,即往巴马县城寿乡文化广场方向寻找至“星光灿烂”KTV酒吧前发现黄某与其朋友在凉亭旁聊天,玉某便持刀冲向黄某,砍伤黄某右上臂及左手拇指。与此同时,王某亦持刀冲向黄某申,将黄某申左前臂砍伤。之后两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黄某申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案后,玉某的家属已赔偿黄某医药费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玉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案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医药费1000元,又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玉某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达成调解协议,当庭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元,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黄某先以铁棍殴打被告人致被告人持刀报复,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过错,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