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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报复放火烧毁仇家三层楼房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2-10-11 10:25:22


     本网讯(通讯员 费昌祥 梁秀薇)   为解心头之恨,现年35年的男子周某花100元购买了汽油放火烧他人家。因犯放火罪,周某日前被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415882元。

    周某家住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仁德村。2003年,周某因与家住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联英村64岁的梁某发生矛盾起争执,周某当时还被梁某用刀砍伤过手,因此周某一直对梁某怀恨在心。8年时间过去了,周某还是未能释放心中的怨恨决定要报复梁某一家。

    2011年6月24日18时许,周某租用他人一辆小轿车称要去南宁市区。当日19时20分许,周某坐上租用的小轿车去到苏圩镇农机加油站购买了100元的93号汽油,并用随身携带的一只白色塑料桶装盛,当车行驶到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国土资源所路段时,周某下了车。随后,周某取出装有汽油的塑料桶去到被害人梁某的家门口,将汽油倒进梁某家大门门缝里,并用打火机点燃汽油后逃离现场。大火造成梁某家三层楼房不同程度烧毁、室内的摩托车一台、缝纫机五台、热合机一台、电视机二台、电风扇五台、电脑一台、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电消毒柜一台、帆布、家具等物品被烧毁。经鉴定,被烧毁物品价值人民币307275元,被烧毁的部分楼房损失维修费要人民币108607元,合计人民币415882元。

    2012年3月19日,公诉机关指控周某犯放火罪向江南区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周某赔偿经济损失619255元。

    2012年9月10日,江南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庭上,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被害人梁某对此案发生有过错;被损毁财物的价值偏高。

    法院认为,周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房屋,直接危害公共安全,并致人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周某提出被害人梁某对此案的发生有过错的辩解,经查,被害人梁某与周某在案发前确有矛盾,但周某的放火行为侵犯的并不仅仅是被害人梁某的财产,而是烧毁了被害人梁某用于家庭居住的房屋,并直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法院对该辩解不予采纳。此案中,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数额,公诉机关、周某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均持有不同意见,法院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经济损失数额时基于引案事实,综合考虑了被害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等各方面因素,较为合理,法院予以采纳。故法院认为,原告人梁某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中415882元部分,合法有据,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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