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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未经批准盗伐林木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10-11 11:09:42


     本网讯(通讯员 苏传清)   日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伐林木案件,被告人为了自己获利,非法盗伐他人种植的林木,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黄某是钦南区某农场的职工。2010年12月23日,被告人黄某向其所在的农场申请,要求承包权属该农场的位于该农场十八队“乌鸦岭”的林地种植甘蔗未获批准。被告人黄某在未经农场批准并办理先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乌鸦岭”上的龙眼树以每吨80元的价格发包给黄某长砍伐。同月24日,被告人黄某收取黄某长给付人民币2000元定金后,由黄某长雇请工人砍伐“乌鸦岭”上的龙眼树。同月28日中午,由于群众举报,该农场领导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要求查处,民警到现场制止,工人停止砍伐林木,被告人黄某也于当日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讯问。

    经现场勘测调查,被盗伐的林木面积为0.65公顷(折合9.75亩),林木蓄积量23.371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为了强占集体土地使用以及非法获利,无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明知龙眼树是农场集体所有,在未经农场批准并在办理有关砍伐手续的情况下,便擅自发包给他人砍伐获利,盗伐的龙眼树木林木积蓄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根据《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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