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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琐事争执打伤邻居 逃亡24载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11 11:51:33


     本网讯(通讯员 鲁玉平)   二十四年前常某因琐事将本村高某打伤后,造成高某多发性肋骨骨折、合并气胸,肺缩90%的严重后果,2012年10月9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濮阳县人民法院宣判了常某故意伤害一案,依法维持了该院对其作出的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判决。                

    原判决认定,1988年6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常某与本村高某在村西稻田相遇,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常某用拳击打高某左肋处,致高某多发性肋骨骨折、合并气胸,肺缩90%,经濮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证实,高某的损伤为重伤,1993年8月17日,被告人常某赔偿高某四千元。                

    被告人常某不能正确处理生活中发生的纠纷,挥拳伤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四年,常某不服上诉。濮阳市中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该院予以确认。故裁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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