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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窃取拆迁厂废旧钢材变卖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10-11 13:52:15


     本网讯(通讯员 莫崇耀 莫芬)   三男子利用冶炼厂拆迁期间值班保卫之便,多次将厂内的废旧钢材窃取变卖,获取不义之财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涉及饿了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姚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韦某、谭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姚某、韦某、谭某于2012年3月15日15时许,利用在南丹县广田公司里王冶炼厂拆迁期间值班保卫之便,将厂内约4400公斤的废旧钢材窃取,由姚某到厂区外拦了一辆拖拉机拉到南丹县城关镇小场粮所路口聪通废旧金属购销部卖给俞通才,经称重有4400斤重,俞通才以每斤1.2元收购,共获赃款5000多元,姚某、韦某、谭某各分获1 700元,余款支付司机运费。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钢材的价值为人民币5280元。另查明,2012年3月31日、2012年2月份, 姚某、韦某、谭某分别伙同他人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王冶炼厂废旧钢材变卖,获利后分赃。在几次盗窃中,姚某参与窃取公司财物价值10 140元,韦某参与窃取公司财物价值8 220元,谭某参与窃取公司财物价值7200元。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韦某、谭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窃取所任职公司财物的行为,姚某参与窃取公司财物价值10140元,韦某参与窃取公司财物价值8220元,谭某参与窃取公司财物价值7200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构成职务侵占罪。综合案件情况遂作出额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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