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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贼心不改 再次盗窃获刑1年
发布时间:2012-10-11 16:24:55


     本网讯(通讯员 赖银平)   温某某是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三门镇人,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6月19日被龙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近日,其再次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温某某于1995年刑满释放回到老家后,便在镇上以打短工为生,过着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日子,并经常与不务正业的人混在一起。2012年1月2日晚11时许,温某某窜到本镇双朗村大坪组白家承的石材加工棚,趁白家承之妻邓宣云熟睡之机,将邓宣云放在床头边的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2400元的手提包盗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温某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应从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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