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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为朋友出头闹事反被捅死
发布时间:2012-10-12 09:28:20


     本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家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新建路的男子谭某,因其朋友被关某国殴打,他逞强斗狠为朋友“出头”,赶赴现场出手殴打、追赶关某国,不料反被关某国回身一刀捅死。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被告人关某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的判决。

    2010年7月22日凌晨2时许,谭某被他人告知其朋友余某忠被人殴打,即来到金城江城区文化广场“潮汕生滚粥”店门前,谭某确认余建忠是被关某国殴打后,不由分说用拖鞋打关某国,关某国往民族医院方向的巷道跑走,谭某及卢某涛在后面紧紧追赶,关某国被追约十几米后,即掏出随身携带的牛角刀朝追上来的谭某左胸捅一刀。谭某被送往河池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诊断为:谭某左胸部穿通伤,呼吸循环骤停死亡。经法医鉴定,谭某系心脏开放性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8月5日,被告人关某国被刑事拘留。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关某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谭某殴打被告人关某国,后又追打已逃离现场的被告人关某国,谭某有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人关某国的刑事责任。被害人谭某虽然拿拖鞋先殴打被告人关某国,后又伙同卢某涛追赶已经逃离现场的关某国,谭某殴打及追赶被告人关某国的行为虽然持续,但无证据证实谭某携带凶器,而被告人关某国身上事先携带有管制刀具,其行为本身具有社会危害性,被告人关某国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因为被害人谭某在本案中有过错,案后被告人关某国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亦代其交纳2万元赔偿款,视为被告人关某国赔偿,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国的行为造成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金城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关某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由被告人关某国赔偿丧葬费等共计20,000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宣判后,关某国不服,向河池市中院提起上诉称:原判没有认定其防卫过当,属适用法律错误;其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原判量刑过重。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关某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谭某虽然拿拖鞋先殴打关某国,后又伙同卢方涛追赶已经逃离现场的关某国,但其对关某国并没有实施暴力性的严重侵害,关某国即持牛角刀朝追上来的被害人谭某左胸部捅刀,致人死亡。关某国的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是正当防卫。其上诉称其行为是防卫过当的理由不成立,中院不予支持。被害人谭某殴打关某国,后又追打已逃离现场的关某国,激化矛盾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过错,可对关某国酌情从轻处罚。关某国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自愿代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视为关某国赔偿,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因关某国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中院认为,原判根据关某国犯罪的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关某国已给予从轻处罚,原判处刑适当。关某国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不成立,中院不予采信。

    据此,河池市中院日前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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