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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辞职后另起炉灶 或涉竞业限制纠纷
发布时间:2012-10-12 11:08:08
本网讯(通讯员 雷娜)
餐饮公司高管辞职后开了一家同类型的餐饮店,被原公司告上法庭。这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起竞业限制纠纷案。
周某曾是桂林市一家餐饮公司的股东之一,并从2008年起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今年1月底,周某以无法胜任工作、要到外地学习为由,向公司辞职。2月中旬,该公司全体股东就周某辞职、退股等事宜与周某达成一致,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规定,周某辞职后不得在广西从事餐饮行业,否则须赔偿公司损失6万元。2个多月后,周某在桂林市内开了一家同类型的餐饮店。餐饮公司其他股东认为,周某在职期间掌握了公司大量的生产技术信息,辞职后他违反协议,在市内另起炉灶,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6万元损失。 主办法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本案中,餐饮公司与周某实则已经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是,条款中却未对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进行约定。换言之,公司对周某进行竞业限制的同时,却没有给予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条款一旦生效,劳动者要么改行要么赋闲在家,劳动者就业权受到限制,进而影响了劳动者生存权,因此给予经济补偿金才能保证劳动者的生存权。因此,用人单位未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近日,餐饮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准予撤诉。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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